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林地管理档案。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