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单位使用林地情况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