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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