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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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