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有审核审批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退还申请材料。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