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