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第七章 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