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