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一条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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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