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八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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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