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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