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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