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三章 调查与监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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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