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