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第九条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