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行使

第九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公司章程应明确优先股股东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等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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