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 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