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强制分红: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 (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