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附 则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