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