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时,将优先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合格投资者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