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六十二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