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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