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未按规定制定有关章程条款、不按照约定召集股东大会恢复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等损害优先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改正,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以及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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