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关市场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以及优先股试点的其他市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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