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置的优先股。 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款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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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