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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