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同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披露有关信息、履行相应程序。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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