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