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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