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