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回购与并购重组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的价格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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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