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三条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