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发行优先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日常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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