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发生表决权恢复、回购普通股等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其普通股或优先股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八十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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