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优先股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以专门章节披露已发行优先股情况、持有公司优先股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优先股股东的利润分配情况、优先股的回购情况、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及行使情况、优先股会计处理情况及其他与优先股有关的情况,具体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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