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