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九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第四十九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优先股提供登记、存管、清算、交收等服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