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第四十八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