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八条

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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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