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交易转让及登记结算

第四十七条

优先股发行后可以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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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