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六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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