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六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申请、审核(豁免)、发行等相关程序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