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三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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