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