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二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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