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