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第四十一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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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