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四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法规范经营; (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