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优先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其申请、审核、核准、发行等相关程序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发行申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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