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四节 发行程序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