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四节 发行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发表专项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一同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