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