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且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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