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但商业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非公开发行触发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并遵守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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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