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一百元。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 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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