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