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应当不存在违反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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