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公开发行优先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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