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就第(二)项和第(三)项事项另行约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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