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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