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同一次发行的优先股,条款应当相同。每次优先股发行完毕前,不得再次发行优先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