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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