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