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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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