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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