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