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不存在重大缺陷。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